宜慶地政
稅務試算工具
房地合一稅 2.0
依取得/交易日期判斷新舊制,輸入交易收入、成本費用、出售必要費用與土地漲價總額,試算應納房地合一稅額
一、取得與交易日期
取得日期(民國年)
*
HELP
原則:以取得之房屋、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(含贈與)。
例外:
① 強制執行案,為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。
② 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,為訂定買賣契約之日。
③ 原取得日:建物第一次登記之建築完成日、區段徵收、市地重劃、都市更新、剩餘財產差額分配、共有物分割價值相當、自益信託之原取得登記日。
交易日期(民國年)
*
HELP
原則:以所出售或交換之房屋、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。
例外:
① 強制執行案,為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。
② 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,為訂定買賣契約之日。
請輸入取得及交易日期以顯示適用新舊制與持有期間
二、交易收入
交易收入(元)
*
三、取得成本
取得方式
出價取得
繼承/受贈取得
取得成本(元)
繼承取得成本
取得時公告土地現值(元)
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(元)
物價總指數(%)
繼承、受贈取得成本總額(元)
自動計算
—
取得房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必要費用(元)
HELP
購入房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(如契稅、印花稅、代書費、規費、公證費、仲介費等)、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,以及取得房屋後非2年內能耗竭之增置改良修繕費。
四、出售必要費用
HELP
取得、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:如仲介費、廣告費、清潔費、搬運費等。
未能提示相關費用證明文件或提示金額小於成交價額×3%者,按成交價額3%計算。
※ 使用期間繳納之房屋稅、地價稅、管理費、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不得列為成本費用。
費用計算方式
按成交價3%計算
列舉實際費用
自動計算費用(元)
成交價 × 3%
—
列舉費用合計(元)
3年內房地交易損失(元)
五、持有者身分與類別
持有者身分
本國個人
本國公司
外資(個人或境外公司)
持有類別
一般房地
自住房地
非自願等
合建或自地自建
六、土地漲價總數額
土地總面積(平方公尺)
權利範圍(分子 / 分母)
/
公告現值(元/每平方公尺)
前次現值(元/每平方公尺)
前因日期(民國年/月,例:89/05)
土地漲價物價指數(%)
本筆土地漲價總數額(元)
自動計算
—
漲價總數額合計(多筆土地合計,元)
扣除項目(土地改良費/工程受益費/土地重劃費/捐贈公設地等,元)
扣除後漲價總數額(元)
合計 − 扣除項目
—
開始計算
清除重填
房地合一稅
—
元
房地合一所得額
—
元
適用稅率
—
%
計算明細